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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唯一住房也可执行
作者:深圳收债公司    发布于:2020-12-01 18:48:36    文字:【】【】【
深圳欠账不还,老赖唯一住房也可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5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这是一个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在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时,第六条的规定就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因为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的房产,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执行。尽管第七条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但实践中,人民法院处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往往是在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就都一律停止执行。
      所谓“一处住房”,是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的唯一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予以执行。般情况下,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宜对其唯一居住房屋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一处住房”的执行仅限于城镇房屋,农村房屋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小产权房涉及国家政策,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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